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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系列宣传

2004-11-22 10:13 管理员

 

医疗保险政策系列宣传之一:

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基数和个人账户

 

参保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年工资总额和退休费总额,计算方法如下

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月应发工资-(部内津贴+误餐费+政府津贴+专项补贴+岗位津贴+5元(秋菜款,含在

地方津贴中))]×12个月

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月应发退休费-(部内津贴+政府津贴+返聘费+校内补贴+交通补贴+电话费+护理费

+5元(秋菜款,含在地方津贴中))]×12个月   

 

缴费比例和个人账户一览表

 

基本医疗保险(按月缴纳)

大额医疗补助金

(年度缴纳)

个人账户

(按月划拨)

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

45周岁以下

(含45岁)

本人工资7.5%

本人工资2%

36元(个人缴费)+

36元(单位缴费)

本人工资2%(个人缴费)+

本人工资1.1%(单位缴费)

45周岁以上--退休年龄

本人工资7.5%

本人工资2%

本人工资2%(个人缴费)+

本人工资2%(单位缴费)

退休人员

本人退休费7.5%

不缴费

本人退休费5%(单位缴费)

个人账户使用应注意的问题:

1、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使用范围: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可支付参保人员在规定范围内门诊医疗费、定点零售药店的药费和住院时政策规定

的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上的资金不足的,由个人用现金支付。

2、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
参保人员有权查询本人医疗帐户资金的有关情况,对个人帐户有异议的,可以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

参保人员可持《省直医疗保险卡》随时到省医保中心对本人个人帐户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进行查询,

个人帐户在本人没设密码之前的初始密码为1234,参保人员可以持本人医疗保险卡到省医保中心设立自

己的密码,以防在医疗保险卡丢失时资金流失。

医疗保险卡个人帐户余额查询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16800120查询台;
  (2)www.96727.net<http:∥www.96727.net>网络查询;
  (3)到省医保中心及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查询。

3、变动人员个人账户结转方式:

调转或死亡人员需交回医疗保险卡,由省医保中心出具《个人帐户转移单》,将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转到原单位,由原单位发给本人。

医疗保险政策系列宣传之二:

省直参保人员住院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的支付标准

 

统筹金的起付线:
指参保人员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金支付参保人员的合理医疗费用前,参保人员按规定需先用

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

统筹金的最高支付限额:
最高支付限额就是通常说的“封顶线”,是参保人员使用统筹金的最高额度,暂定为4万元。

省直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补助的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并在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

三项目录

既《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暂行办法》。

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

按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规定的范围在医院和药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中部分支付费用的检查、治疗等项目及符合《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20—30%。三项目录外的医疗费用一律自付。

医疗保险范围内合理医疗费统筹金和个人支付比例

医院级别

起付线

起付线至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

大额医疗补助(4万元---15万元)

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支付

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支付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90%

10%

一级

900

85%

88%

15%

12%

二级

600

88%

91%

12%

9%

三级

300

91%

94%

9%

6%

说明

1、新办理退休人员请于退休次月到省医保中心基金科更新医疗保险卡的信息方可享受退休人员住院待遇。

2、一年多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0元,住院三次以上均与第三次住院标准相同。

医疗保险政策系列宣传之三

各位老师:请仔细了解医保政策,按照医保要求去做。及时把相关政策通知到学院的每位老师。

 

      

1、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或在外地旅游急诊办理手续:

在异地突然发病可以就地治疗,但是必须在48小时之内通知省医保中心医疗监督科登记备案(电话:53605994转9236或9238

急诊未登记备案人员一律不予报销医疗费用

2、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医疗结束后,由单位代办员凭病历复印件(有急诊字样)、治疗明细、有效票据于每月1-5日报销。门诊费用由个人帐户冲减,住院费用按省直同级医院住院标准结算。

           

1、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办理手续:

省直基本医疗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的地点原则上仅限于北京、上海两城市,所转医院必须是国有非营利三级甲等医院;

转诊、转院指定批准医院为: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二、三附属医院;

首先应由上述三家医院专科主任提出意见,该医院医保办主任、主管院长同意并盖章,经省医保中心医疗监督科审批后方可转诊转院;

未经审批直接转诊、转院人员一律不予报销医疗费用。

2、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异地转诊、转院费用标准原则上三级医院5000元/次;
转诊、转院期间医疗费由个人垫付,医疗结束后,由单位代办员凭转诊转院审批手续、病历复印件、治疗明细、有效票据于每月1-5日报销。

           

1、长期异地居住或驻外机构人员申请异地居住办理手续:
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人员,可由单位代办员填写《异地居住申请表》,

并由参保人员本人提供所居住地三所医院(自己选择),随时办理。

注意申请异地居住后不允许再撤销;

在异地居住期间医疗保险卡停止使用,在哈尔滨不允许发生任何医疗费用(急诊按相关规定办理);

一年内在哈尔滨和外地各居住一段时间的人员,请不要申报异地居住

2、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每年10月1日—20日将本年度发生的费用票据、明细表及病历复印件寄交

单位代办员统一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