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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工资标准
黑政办发 [2003]5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
[2003]93号文件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补充政策
(一)相应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学徒期月工资第一年425元,第二年435元,第三年定初级工一档工资;熟练期月工资第一年425元,第二年定普工一档工资;技业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月工资第一年435元,第二年定初级工一档工资;苦、脏、累工种工人的月工资第一年435元,第二年定普工二档工资。
(二)事业单位中既有行玫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本人现行的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三)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分别按《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对照表》增加离休费。
(四)接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经组织批准享受正、副省级,正、副厅级,副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人员(不含只享受医疗、住房待遇的),按所享受待遇的同级职务增加离休费。如按所享受待遇增加的离休费低于原职务增资额的,可按原职务增加。
(五)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无职务或职务不明确的,依据本人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额增加离退休费,即原执行138元(六类工资区)及以上工资额的(党员干部执行降低后工资标准的,可按降低前的标准工资额计算)增加120元;原执行87.5元及以上不足138元工资额的增加80元;原执行70元及以上不足87.5元工资额的增加50元;原执行70元以下工资额的离休人员增加50元、退休人员增加35元。
(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和工人,增加退休费低于50元的,按50元增加。
(七)1993年工资改革前退休干部和技术工人,其工作年限满30年,增加退休费低于50元的,按50元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