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保待遇有关规定 黑劳社发[2003]43号 为了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方便就医,根据省直医保运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参保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医疗待遇做如下调整: 一、将“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外及范围内部分自付费用,不允许使用个人账户。”调整为“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乙类药品、部分支付项目中个人自付比例部分的费用,可以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二、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包括门诊和住院),使用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标准由:片剂、胶囊剂、丸剂、口服液、冲剂、注射剂,单价在20元以下(含20元)自付5%;单价在20元以上70元以下(含70元)自付20%;单价在7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100元)自付30%;单价在100元以上自付40%;其他剂型一律自付20%。”调整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包括门诊和住院),使用乙类药品(包括:片剂、胶囊剂、丸剂、口服液、冲剂、注射剂)自付比例一律为20%。”个人自付部分若个人账户中有资金,也可由个人账户支付。 三、在门诊发生经抢救无效死亡并符合医保待遇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各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由统筹基金给予支付80%。 四、将异地居住、参保单位驻外地一年以上参保人员的住院标准,在“住院定额为上年度省直平均住院费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五、经批准出省转诊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标准调整为“同省直在哈人员门诊慢性病医疗费报销标准一致。“ 六、将“跨年度住院的参保人员,出院结算时发生的医疗费计入出院所在年度的医保统筹范围”,修改为“跨年度住院的参保人员,在年度末必须办理一次出院结算。” 七、将“中省直参保人员进行透析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每次透析所发生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500元),统筹金支付70%。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支付15%,个人自付15%。”修改为“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支付20%,个人自付10%。在外地进行透析治疗人员参照执行。” 八、加强住院结算管理。省直各定点医疗机构在为省直参保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住院押金首次最高为2000元,如自付金额超过押金数额时,医院可相应增收押金,但决不能全程押款。对出院患者必须结算,不得拖延。如违反规定,由省医保中心进行通报批评,并处以多收金额3-5倍罚款。 九、次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