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哈尔滨工业大学电气工程及自动化学院车辆使用管理规定(2014修订)
一、指导思想及使用原则、范围
1.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加强对车辆的使用管理,合理使用车辆资源、保证正常工作用车需要,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真正体现“公车公用”、“公私分明”的精神,保证车辆安全高效运行,节约费用,特制订该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2.使用原则
(1)近地服从远地,缓事服从急事,小事服从大事原则;
(2)相对固定原则和统一调度原则:车辆相对固定到使用人或驾驶员;
(3)充分发挥使用效率原则:往同方向、同单位办事的用车人员,可合并使用同一辆车子;在哈市范围内,公务需要用车,以接送为主,尽量避免长时间停车等待现象,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4)公车用公原则:单位车辆原则上只用于单位公务用车,确因需要因私用车的报院长同意方可使用,用后需按实际情况收回成本;
(5)不出借原则:单位车辆无特殊情况必须由本单位使用者或专职驾驶员驾驶,不得借与他人。单位车辆一般情况下不向外单位出借。确有需要,经学院党委书记同意后方可出车,并按实际情况收回成本。
3.使用范围:单位的公务用车,本单位组织举行的集体性活动及单位接待等公务用车。
二、车辆使用申请、调派及要求
1.车辆调派由学院党委书记负责,尽量保证单位主要领导公务用车和单位大型公益、应急用车。
2.所有用车必须提前填写《电气学院车辆使用申请单》。
3.用车均实行出车登记制,由驾驶员登记,注明出车途径地、目的地、出车时间等,并请用车人签字确认。月底由驾驶员本人汇总填写当月出车报表,作为核销油料等费用的依据。
4.每年要向学院职工公布车辆使用费用情况。
三、驾驶人员岗位要求
1.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随时待命,听从学院统一安排。按时出车,按时收车。
2.驾驶人员在没有出车任务时,应在学院办公室待岗,不得擅离职守。
3.驾驶员要增强服务意识,及时维修保养,保证车况完好,保持车内外卫生规格化。
4.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准酒后驾车,不准超速行驶。
5.车辆应用于处理公务事宜,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单位车辆练习驾车;不准跑私车。
6.公车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因违章造成事故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驾驶者承担其余费用的30%,并作出书面检查;负次要责任或一定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驾驶者承担其余费用的10%。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除保险赔付外的一切费用由驾驶者承担,并对驾驶者将给予记过处分。
7.车辆出车返回后,驾驶员均应及时向学院报告,以便于车辆调度。未经派车,擅自出车者,按私自用车论处。
四、车辆维护管理
1.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年检,车辆需要维修先由驾驶员填写维修申请单,经院长同意后可办理维修事宜;确需临时修理或更换小零配件费用在1万元以下报学院院长审批,1万元以上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长途行车以及其他紧急故障,确需就近维修的,必须电话报请院长同意,并在回来后次日补办手续,否则不予报销费用。
2.车辆需大修及购置轮胎等大宗配件(费用超过200元),驾驶员需事先申报修理明细事项及预计各项费用,由学院院长批准,方可修理购置。
3.车辆用油统一实行刷卡,油卡由学院办公室集中购买、管理,每月根据出车情况通报油料使用情况。
五、相关费用报销
1.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油费、路桥费、泊车费及凡因公使用的费用,统一由学院院长审核后方可报销。保险费、养路费每年报销一次,路桥费、泊车费、洗车费由驾驶员每月汇总报销一次,由学院办公室根据出车记录复核,经学院院长签字验核方可报销。
2.车辆维修费用报销需附维修申请单和维修收费清单,报学院院长批准后报销。
3.驾驶员如有违反交通规章(如闯红灯,违章停车等),造成罚款的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由违规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并准时交纳罚款。
六、本规定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电气工程及自动化学院
201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