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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单独两孩”政策及办理手续的通告
2014-05-22 9:11 管理员
全校教职工:
在前不久结束的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全票通过了《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现就“单独两孩”政策及办理手续通告如下:
一、此次条例修改内容
一是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二是取消了原条例规定的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要有四年间隔期的内容,同时取消了对不符合生育间隔生育的限制措施。三是将条例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表述根据机构改革的情况,统一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有关“单独两孩”的政策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其中“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二是夫妻现有一个子女。指夫妻双方生育、送养和收养子女的存活数只有一个。
我省已经出台《关于方便群众**的八项便民措施》,卫生计生部门将为申请再生育家庭提供便民服务。具体有以下方面:一是公开办事程序。把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所需的所有材料以及审批服务流程等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二是实行一次告知制度。对申请生育二孩的单独夫妻提供咨询服务,并对所需提供的材料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三是简化**材料。四是实行代理服务。当事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五是即来即审,限时办结。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真实的要现场实时审核并依法及时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要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单独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应当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待和奖励。原已享受的奖励费不需退回。
如果夫妻双方户籍都是本省的,可选择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申请;如果一方户籍是本省的,可以向本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申请。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会对申请人的婚姻、生育等情况进行核实和初审,并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申请再生育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第一个子女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经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的《再生育审批表》等基础材料。
有的单独夫妻现在已经怀孕想生第二个孩子,在孩子出生之前领到《计划生育证》就是合法生育。
三、“单独两孩”指标申办流程
在校工会网站下载并填写《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两份后,到所在单位计生兼职干部处,领取《哈工大申请再生育教职工所在单位证明》(注明婚育状况及单独两孩情况)→持上述证明及《再生育审批表》、本人的工作证(学生证)、身份证、户口、结婚证、夫妻单方独生子女证、子女独生子女证(所有证件需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学校计生办办理盖章工作→相关社区盖章→相关街道办事处办理→最后将《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证》(或其它省份计划生育证)复印件一份送交校计生办存档。
各基层计生兼职干部及计生宣传员要认真学习贯彻《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的有关内容,做好对本单位教职工的宣传工作,熟悉掌握相关工作流程,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哈尔滨工大学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21日